1、心理咨询行业走向立法的背景
众所周知,心理咨询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是在改革开放后,至今只有十几年的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危害人们健康的疾病谱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许多与生活方式(心理、社会因素)密切相关的慢性疾病正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前几位疾病,据国外资料(NCs,1994年),最常见的精神疾病如抑郁障碍和焦虑障碍的终生患病率分别为19.3%和24.9%。而以上这些疾病的治疗需要“生物一心理一社会”综合的干预模式。因此,20世纪80年代初,老一辈的精神卫生专家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率先开出了“心理咨询门诊”,并进行了许多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培训工作,随后许多综合性医院也相继开出了“心理咨询门诊”。另一方面学校中具有心理学或教育学背景的教师也对学生和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心理咨询服务。由于上海社会对心理咨询服务需求的急剧增加,社会上也出现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心理诊所”或“心理咨询中心”,或“心理咨询公司”。总体上说,十几年来,上海心理咨询行业的发展,推动这些心理咨询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需求,也为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但在这一过程中,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正显得日益突出,如不加以切实解决,将会影响上海心理咨询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1)从事心理健康咨询的人员纷杂,缺乏权威的资格认定程序;
(2)提供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
(3)从业人员缺乏可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培训。因此,《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下简称《条例》)中有相当多的条款对心理咨询行业制定了规范。
2、《条例》中与心理咨询有关的主要条款及精神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不啻是我市精神卫生服务领域的一桩特大喜事,更是给全市数十万精神疾病患者带来了福音。作为从事精神卫生专业的医务人员,自然责无旁贷地有义务宣传和贯彻实旅该“条例”。因此,对新法规的推行,需有一个学习和加深理解的过程。本文仅就“条例”所涉的精神疾病康复问题,谈谈个人的学习心得和体会,仅供商榷和参考。“条例”全文共有七章49条,其中第五章37~41条内容专门涉及精神疾病的康复问题。经逐条逐款细读之下,有如下启示。
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了本法规适用范围是上海市所有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
第二章“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中的作者单位:200030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二、三级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司法部门和社会上的个人均应当或可以为各类群体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是《条例》中与心理咨询有关的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了“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其中,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的资格,并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而开展上海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处理。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事上海心理咨询服务的人员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咨询服务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或者违反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3、做好《法规》实施的准备工作为配合做好《法规》的实施工作,上海市心理卫生学会和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的专家受上海市卫生局的委托,根据《法规》有关条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国外有关标准和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十几年来临床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实践、培训以及相关的管理经验,正在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文件,如《上海市心理咨询师的资质标准》,《上海市综合性医院心理咨询门诊的基本要求》,《上海市心理咨询机构的基本要求》,以及精神分析疗法、认知疗法、行为疗法、家庭治疗、催眠疗法和森田疗法等心理治疗方法的《操作常规》。同时,我们还参加了卫生部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心理治疗师资格考试”的教材编写和试题命名工作,并在筹建“上海市心理咨询和治疗培训基地”,已开办了第一届为期半年的Sha”ghai Arcllives o{Psychiatry,2002,V01.14,No.1“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和治疗专题进修班”。围绕着《条例》的实施,还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但我们相信,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心理咨询行业将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前景光明。·专题讨论——精神卫生与法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开展精神疾病的“院内康复”将作为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重要内容之一。第37条第1、2款至少说明了5点,即(1)康复服务作为精神科整个治疗模式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立法中受到了显著的重视;(2)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根据需要应专门设置“精神康复科”,其职责是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3)住院患者康复的提供者除了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外,也包括了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4)院内康复的主要内涵为功能训练,着重强调了对患者“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条款中使用“帮助”一词,提示精神疾病患者自身亦应主动参与康复训练。
4、广袤的社区必然成为精神疾病康复服务的主要场所
第38条的第1款,字面上似可理解为(1)社区需设立“康复机构”,该类机构应当“安排”康复活动;(2)康复活动内容明确为“劳动”、“娱乐”和“体育”,目的为有利增强患者的“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3)为了维权和体现劳动价值,参加劳动的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条第2款主要为家庭康复,揭示了(1)“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与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的关系十分肯定。(2)家庭康复的主要帮助人是“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他们既作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主体之一,又有义务帮助患者提高“社会适应”、“就学”和“就业”诸项能力。此外,以下三条也均与社区康复相关。
5、精神疾病的社区康复需要政府投人和社会大环境的支持第39条的三款,可看作是前条第l款的延伸,主要围绕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改造和管理”,“费用”来源,“减免税收”及康复产品的供给等内容。主体分别涉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企业。其中除地方财政作为经费主渠道外,还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列支“补贴”。对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表述上,出现了3个“应当”用词(属刚性条款),可理解为此类工作就是政府行为范畴;而对能提供产品加工的企业,则属于“鼓励”的对象,隐含社会宣传要唤起整个大环境的支持。据此,今后的任务,可能要对“社区康复机构”的实体性质,从现实冠名(如“日托康复站”或“工疗站”)到运作机制,在与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中予以具体明确。
6、康复是一门学科专业,相关人员应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第40条可理解为,明确社区康复治疗的技术指
英文刊名: SHAHGHAI ARCHIVES OF PSYCHIATRY
年,卷(期): 2002,14(1)
被引用次数: 3次
引证文献(3条)
1.孟莉.朱翠英我国心理咨询职业化进程中的问题探讨[期刊论文]-教育教学论坛 2010(30)
2.罗培安486例心理咨询门诊患者的临床资料分析[期刊论文]-川北医学院学报 2008(3)
3.张敏.吴玲.施榕.陈银娣153例心理咨询门诊患者的临床资料分析[期刊论文]-四川精神卫生 2007(2)
肖泽萍 张海音 上海精神医学2002年第14卷第1期·13··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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